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以教育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疏堵结合、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成员,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保证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院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应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根据青年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已发生的案事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诈骗、防溺水”等方面的教育,充分发挥好安全导师的作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在学生活动场所和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范,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履职尽责项目清单中,书记、院长是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将学生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日常工作中去,结合二级学院特点,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学生应当学会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各二级学院网站或者网络媒体公示注意学生个人隐私保护,任何集体和个人均不得将学生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得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内。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学生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我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人数达500以上的大型活动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卫部门本着“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进行安全审查,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不提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自发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经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方能外出。二级学院在审查时重点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周末晚点评制度,每周日晚为规定的点名时间,班主任要按时点名,并将学生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现学生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情况时,班主任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辅导员365天*24小时值班制度,政工干部队伍应按规定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及时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放假期间,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安全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并按规定时间做好学生返校情况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集中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各类文体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行前应集中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教育、签署安全承诺书并明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学生自主外出(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比赛、游学等)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并签署二级学院、个人、家长三方安全承诺书。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小长假”期间各二级学院应与每名实习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或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失去联系24小时以上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启动相应失联学生找寻机制。擅自离校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系(部)可以报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制度,配合开展文明宿舍(公寓)创建活动;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统一为学生安排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对有特殊原因须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的,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新生心理筛查,并做好心理普查档案保管工作。对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指导相关二级学院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二级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时,在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二级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院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学生工作部和相关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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