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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时间:2022-12-02 08: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第三条  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评分×20%+专业文化素质评分×60%+实践创新素质评分×10%+身心素质评分×10%
第四条  测评时间和程序。
(一)测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选一次,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毕业学年不再测评,每学年开学初测评。
(二)测评程序
1.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领导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全面实施。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监督各级测评小组的评价工作,对实施测评的分歧意见或学生的重要申诉、检举做出裁定,研究处理在测评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2.二级学院指导班级成立测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等工作;
3.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填写测评表,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上交班级;
4.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初评,初评结果在全班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班主任核准签字上报二级学院;
5.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在二级学院内张榜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盖章上报学生工作部;
6.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在全院内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数据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在校本专科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加减分为4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
(一)基本分(60分)
基本要求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大是大非面前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
3.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有强烈的爱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军事理论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以及第二课堂活动。
6.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讲求诚信。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40分)
1.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凡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经党支部考核优秀者,加5分;考核为合格者,不加分;考核不合格者,扣5分;
(2)诚信奖励分:通过诚信考场完成考试且无违纪的班级,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
(3)好人好事奖励分: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义务献血、照顾孤寡老人、在学生发生安全突发事故,积极配合学院进行调查,提供帮助,经学院认定行为有突出表现者、为地震受灾地区捐款捐物等突出事迹者,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感谢信或所属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院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地市级加10分、院级加5分、二级学院级加3分;(注: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依据实际情况,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认定,予以加分)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争先创优、文明评比”活动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二级学院级

院级

省市级

国家级

3

5

10

20

2

4

8

15

1

3

6

12

优秀奖

0.5

2

5

10

 

注:1)“争先创优、文明评比”活动指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他各类学习、文化竞赛及各类风尚评比活动。如: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辩论竞赛、知识竞赛、校园文明寝室评比;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
2)不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计一项最高分;不同项目、同级别可累计加分;
3)名次折算:1、2名按一等,3、4名按二等,5—8名按三等;
4)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中,被学院评为优秀宿舍的全体成员加3分,被学院评为不达标宿舍的全体成员扣3分;
5)退役复学学生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一等功对应国家级一等予以加分,二等功、三等功等依次类推进行加分;获“四有”革命军人、嘉奖等荣誉按照国家级优秀奖加分;有其他类别获奖,经武装部认定加分。
6)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7)个别奖项,校级及以内如党校优秀学员、军训优秀学员、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无等次区分的,一律按照相应级别三等标准加分;省(市)级及以上如:自强之星、长江学子、中国电信奖学金(市级)等一律按照相应级别一等标准加分。
8)获奖者需活动组织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并由二级学院负责素质测评的辅导员老师认定后方可加分。
(5)在共青团“五·四”表彰活动中,获奖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级别等次
获奖类别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共青团员标兵

15

10

/

/

十佳共青团员
十佳青年志愿者

15

10

6

3

优秀青年
宣传文艺标兵

15

10

6

3

优秀共青团干

10

8

4

2

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青年志愿者

10

8

4

2

 

注:获得校级十佳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其班级团支部书记参照十佳共青团员院级标准予以加分,其他成员按此项标准减半加分。
获得院级优秀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其班级团支部书记参照优秀共青团员院级标准加分,其他成员按此项标准减半加分;
(6)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学生会成员及其他在校注册的学生组织和社团成员等),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优秀者加6分(不超过总人数的20%),良好者加4分(不超过总人数的40%),合格者加2分。如考核不合格,或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所在寝室受到通报批评,不予加分。(注:学生干部加分,其担任职务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以文件、证书或组织证明为依据,否则视为无效。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只计一次最高分);
(7)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在一学年内有一次考试课程成绩85分以上或考查成绩优秀者可加3分(不累计加分);
(8)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学年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认定,被评为“活动积极分子”的每人加3分(评定原则及标准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评定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50%)。在学院不同部门评定的学生活动积极分子只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重复加分;
(9)因家庭经济好转,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库的学生,可加5分;
(10)认真贯彻学院“四早两晚一反对”工作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经学生管理部门证实者加2分;
(11)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累计。
2.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扣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思想道德素质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扣20分,受院级、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5分;
(3)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经班委会和班主任认定后,扣15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线者,每缺勤1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计1次缺勤;
(5)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二级学院学生会以及在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在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者,扣10分;在违法违纪事故中负有组织责任者,扣20分;
(6)上述1至5条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止;
(7)不认真贯彻学院“四早两晚一反对”工作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被投诉,经学生管理部门查实的扣2分。
第七条  专业文化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专业文化素质分=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八条  实践创新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实践创新素质总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加减分为4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
(一)基本分(60分)
基本要求如下:
1.积极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2.积极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学院要求参加的开放性实验及专业实习;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以及各种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40分)
1.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志愿者活动者,按照以下标准,对应加分:

  级别等次
获奖类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12

10

6

3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优秀调查报告

10

8

4

2

备注

(1)不累计加分,只取高分;
(2)集体项目其成员对应减半加分。

 

(2)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者(含学工干事、学生助理、积极参加学院征兵宣传活动,被聘为学院征兵宣传大使的学生),可加3分,以上工作突出获表彰者,可加5分。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者须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工作证明,由二级学院备案,经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定有效,方能加分;
(3)凡学术及学科专业类科研论文、成果、作品、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以及非学术类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市级、院级、二级学院级奖励和鉴定,在相应等级刊物公开发表和宣读交流者,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者,可参照下表标准加分:
学术及学科论文、科研(创业)成果奖励分:
 

序号

要素

分值(一等/二等/三等)

1

获国家级大学生科研(创业)成果奖

40 / 35 / 30

2

获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奖

30 / 25 / 20

3

撰写、编、译出版书籍,在全国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5/篇

4

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10/篇

5

在校外报刊上发表新闻稿件

每件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

在院级各类报刊和简报上发表稿件作品

每件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注:1)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只计高分;不同成果获同一奖可累计加分;
2)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学术及学科作品、竞赛奖励分:

级别
等次

国家级

省级

院级

二级学院级

备注

30

25

15

10

①“正式入选、参展、参演”是指院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主办的公开正规刊物或活动;
②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③参与活动而未获奖者需活动组织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并由二级学院负责素质测评的辅导员老师认定后方可加分。

25

20

10

8

20

15

8

6

参与奖

15

8

5

3

 

(4)凡在测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素质拓展证书(资格证以国家最新资格认定证书为准),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所有证书均应是由国家教育部门和党团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由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原件,二级学院核查);所有证书只在获得证书当年有效;
2)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为准,归属哪个学年,哪个学年即可享受加分一次(以后不再重复享受),确因特殊情况延误领取证书的可顺延一学年享受加分,或凭颁发部门有效证明享受当学年加分,拿证后不再享受加分;
3)凡单科成绩合格证之类不属此加分范围,但修完几门课程后取得某个专业的合格证可以享受加分;
4)专科学生英语达到四级加5分;本科学生英语达到六级加5分;英语专业过专四加5分;获得驾照可加3分;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才可加3分,一级乙等及以上者可加5分。
2.凡在被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减分:
(1)不按规定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等相关竞赛活动者,减10分;
(2)不按规定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者,减10分;
(3)不参加学院要求参加的开放性实验和专业实习者,减10分;
(4)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者,减10分;
(5)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减10分。
第九条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内容及分值。
身心素质总分100分,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加减分为4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一)基本分(60分)
1.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
(二)加减分(加减分之和最高40分)
1.凡在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加分:
(1)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者(运动会等),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
级别

破记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八

参加

国家级

30

15

13

11

9

7

5

4

3

省级

20

10

9

8

7

6

4

3

2

市级

15

7

6

5

4

3

3

2

1.5

院级

10

5

4

3

2

2

2

1

1

二级学院级

5

4

3

3

2

2

2

1

1

 

注:1)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以及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招生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团体项目成员减半加分。
(2)参加各级别文艺演出和比赛,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他奖

国家级

15

13

11

8

省级

10

9

8

6

市级

8

7

6

4

院级

5

4

3

2

二级学院级

4

3

2.5

1.5

 

注:凡集体项目应区分主演与非主演,非主演的减半。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主演与非主演由组织单位确认。
参加各级别心理健康活动和比赛,按以下标准计:

名次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他奖

国家级

15

13

11

8

省级

10

9

8

5

市级

8

7

6

4

院级

5

4

3

2

二级学院级

4

3

2

1

 

注:凡集体项目对应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所获奖励、证书必须有单位公章,报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查。
2.凡在测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相应标准减分:
(1)体育课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体能测试者,此项扣15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者,此项扣10分;
(3)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普查的,此项扣10分;
(4)同宿舍同学发现有心理问题学生,不及时上报到二级学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此项扣10分。
第十条  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测评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班主任为各班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统筹协调并抓落实;
2.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3.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工作部反映(逾期不受理),受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关于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创先争优,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全日制学生班级和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创建目标:
(一)全班同学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热情高,集体观念强,积极要求进步的同学多,成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小组,并定期开展学习活动。一年级写入党申请书人数占全班人数的80%及以上;高年级党员发展数量较多,作用发挥明显;
(二)团支部、班委会的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较强,积极配合学院践行四二一、反诈骗、开展学风建设、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文明寝室评比等各项活动,班级学生本学年无考试作弊行为,班风正派团结,班干部以身作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班上的不良倾向,引导同学奋发向上;
(三)全班同学能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集体观念强,形成了团结向上的班风和勤奋好学的学风,考试不及格率低
 
全班不及格总门数
(不及格率=—————————×100﹪)。
班级人数×课程门数
一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1%);
二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3%);
三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5%)。
(四)班级班风良好,学习风气浓厚,旷课率以教务部教师日报制统计为准(旷课率=旷课人数/全班人数)低。
一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旷课率低于10%;
二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旷课率低于15%;
三年级: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旷课率低于20%。
(五)经常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大多数同学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90%的同学一次性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含补测和重测)。
(六)班上同学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量化标准: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暑期社会实践等校内重要赛事或活动最少2项)。
(七)全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以上;
(八)班级没有出现下列情况:
1.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2.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退学或留级;
3.班级宿舍卫生较差,在二级学院卫生检查中因被评为最差卫生宿舍而受通报批评;
4.因班级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存在明显不力而出现责任事故。
5.违反四二一相关要求被投诉举报和通报批评的。
6.未积极完成青年大学习、每期班级完成率未达到90%以上。
7.班级年度内有两次被诈骗记录的。
(九)通过诚信考场完成考试且无违纪的班级优先参评。
(十)全班同学积极践行学院“四早两晚一反对”工作精神,班风学风建设效果显著,经学生管理部门核实。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勤奋学习,学年学习类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含考查课);
(三)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十名;
(四)参加科技活动,在二级学院、学院、省市科技比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组织能力强,秉公办事,工作扎实,讲求实效,且取得一定成绩,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二)其它条件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
(二)学年学习类平均成绩85分以上。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优良学风班按二级学院符合条件的班级实数申报。
第八条  三好学生按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8%的比例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5%的比例评选。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按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1%左右的比例评选。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调控。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开学第二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方法:
学年结束后学生班级认真总结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二级学院通过认真评比,拟定优良学风班名单,连同其先进事迹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方法:
各班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依据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由小组提名,同学推荐,班委会提出候选名单,经班级学生民主选举评定,班主任初审,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复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方法:
各二级学院在评选出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出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名单,连同其先进事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被评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励班费500元。
第十七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材料存入学生    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以教育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疏堵结合、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担任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成员,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保证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院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应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根据青年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已发生的案事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诈骗、防溺水”等方面的教育,充分发挥好安全导师的作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在学生活动场所和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范,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履职尽责项目清单中,书记、院长是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将学生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日常工作中去,结合二级学院特点,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学生应当学会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各二级学院网站或者网络媒体公示注意学生个人隐私保护,任何集体和个人均不得将学生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得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内。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学生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我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人数达500以上的大型活动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卫部门本着“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进行安全审查,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不提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自发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经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方能外出。二级学院在审查时重点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周末晚点评制度,每周日晚为规定的点名时间,班主任要按时点名,并将学生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现学生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情况时,班主任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辅导员365天*24小时值班制度,政工干部队伍应按规定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及时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放假期间,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安全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并按规定时间做好学生返校情况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集中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各类文体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行前应集中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教育、签署安全承诺书并明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学生自主外出(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比赛、游学等)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并签署二级学院、个人、家长三方安全承诺书。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小长假”期间各二级学院应与每名实习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或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失去联系24小时以上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启动相应失联学生找寻机制。擅自离校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系(部)可以报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制度,配合开展文明宿舍(公寓)创建活动;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统一为学生安排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对有特殊原因须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的,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新生心理筛查,并做好心理普查档案保管工作。对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指导相关二级学院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安全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二级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时,在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二级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院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学生工作部和相关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 明志 勤奋 笃行”的院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第二课堂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可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院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和军事理论课。
第十五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学校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与到相应的专业学习;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学习成绩优异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高职扩招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本专科学生均为6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定可以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以上情况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休学以学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算,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在休学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留级处理:
(一)本科生单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中该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专科生单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的;
(三)本、专科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留级处理。
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予以退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院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资格。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位。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写实性学习证明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节  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仍在违纪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规定审核本二级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二级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学院每年6月、12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在其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位。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达到学院关于双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学院为其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达到校际联合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由学院(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其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院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自觉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院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依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住宿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出国游学人选、校外表彰和奖励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或在校的最长时限。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院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资格,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院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纪检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原文 修订建议 备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第二课堂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依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12个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每季度应主动汇报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情况。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立功或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违纪后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学院认定其他可从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故意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
(四)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七)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法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公开发表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应以教育和帮助为主,一般责令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出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成立、参加非法组织、团体,从事违法活动的;
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与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5.组织、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6.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7.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不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10天以上(包括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抢劫、偷盗、诈骗、冒领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和侵犯他人著作或成果版权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抢劫他人财物,无论数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劫、偷盗、诈骗、勒索、侵占公私财物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三)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2.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3.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第十三条  弄虚造假者:
(一)偷盖公章和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私刻公章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将学生证转借他人、抵押学生证或一人持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者,擅自使用捡拾他人的学生证进行违法或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院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干扰调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教育教学纪律,给予相应处分:
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旷课(含上课、实验、设计、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1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期间缺席每天以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为1学时。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预先在考核场所留置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者;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核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3.拒不接受监考老师的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经劝说无效者;
4.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5.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1.扰乱考场纪律的行为,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者;
2.从夹带物品上抄袭答卷信息者;
3.携带或使用有专门记忆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并查阅与考试相关信息者;
4.擅自将考试试卷、答案带出考场者;
5.其他类似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将手机拿出且处于开机状态者(通过手机存储、查阅、传递考试相关信息者从重处分);
2.使用电子设备(隐形耳机、接收器等)获取或传递信息者;
3.有准备地提供或传递考核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4.获取或抄袭他人答卷信息者;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以替考为目的,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盗窃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核材料者;
8.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核成绩者;
9.其他类似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或使用无线耳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通过网络群聊方式作弊的群主、管理员;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五)有以下行为者加重处分:
1.构成考试违纪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2.同期考试违反上述条款达到两条及以上者,加重处分。
(六)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使用自媒体账号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散步谣言或则故意编造、传播谣言、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或其它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含网络赌博,下同)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加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加赌博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
(一)参与收看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吸毒、藏毒、贩毒者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学院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损)坏公物或其它破坏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院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院明确规定不能打球、跳舞的场所开展此类活动,不听劝阻而损坏公物或伤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
(一)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或用言语等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自己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直接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打架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根据本条各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有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或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或偷窥、骚扰异性等行为,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准许私自调整宿舍或不服从安排经劝导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男、女生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在学生集体宿舍同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用火、用水造成潜在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禁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破坏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擅自翻窗、翻墙等违法方式出入校园、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九)违反学院“四早两晚一反对”工作要求且影响他人休息,经有关部门核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携带、生产或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制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破坏学校的电力、广播、网络、教学等公共设施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对于蛊惑、强迫、欺骗同学参加非法集资,兼职,网贷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法律,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肇事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包括学生校园文明执勤队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六)利用网络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经网监、公安处理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调查处理;
(二)学生课程考核中违反考试规定以及涉及教学方面的违纪,由教务部或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将调查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理;
(三)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卫部门工作范围的,由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院行政行文全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核查,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院行政行文全院;
(三)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拟处分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院行政行文全院。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述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日期为60天。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处分的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的申辩: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工作部通过各二级学院将处分意见通知单送交或告知学生本人,内容包括违纪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可在申辩期限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辩。学生工作部及相关二级学院做好通知单移交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申诉: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工作部通过各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工作部及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处分通知书移交的记载。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接到学院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纪检办公室。
(一)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党政联席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符合条件者,可根据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
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解除程序 :
(一)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接受教育态度诚恳,每学期至少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在收到受处分学生的审批表后一周内,组织该班同学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四)二级学院须对拟解除处分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审查结论;
(五)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行文解除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75分以上;
(二)受处分后,获得院级及以上奖项;
(三)积极就业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应征入伍等;
(四)第二课堂成绩单10学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汇服务时长20小时以上;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获得表彰或证书;
(七)有其他突出表现 ;
学生满足条件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是否予以解除。
第六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后3日内,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年级组长)、辅导员要分级分类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当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处分期内每学期至少交一份思想汇报给年级组长存档备查。
第七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对走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学院、学生及其家长的责任,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应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
一年级新生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原则上必须住校。
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办理走读的学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安全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见附件2),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条  学生申请走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及家长原则上应到校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保证书,并提交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身体原因而申请走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家长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校办理手续的,可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电子照片等形式提交至学院。
2.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走读申请的初审工作,根据该生平时表现等情况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3.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后,申请走读学生方可在批准期限内走读。
第四条  学院在每年5-6月份、11-12月份集中受理学生的走读申请,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条  经批准的走读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到二级学院备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走读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的走读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定期、主动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个人在外住宿的情况;同时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走读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强调和警示。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走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  在走读期限内,学生不缴纳校内住宿费,具体以走读申请批复时间为准。如果出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学生应按照规定回校内住宿,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对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搬回学校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对违反者将取消其走读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因违背学生本人保证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回校住宿的走读学生,应缴纳在校内住宿的住宿费;
4.学生在走读期限内,学院不再保留其宿舍床位,学生应当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级、专业、班级

 

学号

 

楼栋、宿舍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联系方式

 

走读地址
(具体到门牌号)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户主身份证号码

 

申请
理由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日    期:

班级
意见

签字:
日期:

二级学院
意见

 
盖章(签字):
日期:

学生工作部
意见

 
 
盖章(签字):
日期:

 


说明:1、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2、此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各一份。

附件2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安全保证书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在校学生走读管理规定》,本人因特殊情况向学院申请走读,本人及家长向学院作如下保证:
一、本人因《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走读,住宿地点___________,户主姓名____,联系方式_____。
二、本人保证住居地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走读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走读期间保证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将随时告知二级学院及辅导员老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走读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走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走读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学生签名(指模):
 
家长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如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标准变化,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十名,无补考或重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定标准参见本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章);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分别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初审,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由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根据获奖学生个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建议,经学院研究同意,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先充抵学费,余额再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院特别优秀学生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部之前,应向本二级学院全体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后,将追回所获奖资金,并给予处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对照表

 

2016年版本

2022年建议修改版本

修改思路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的精神,依照《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1年12月上级部门发布了更新的版本的上位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一)在本学年“双评”中获得甲等及以上奖学金,获特等奖学金者优先;
(二)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4.诚实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中新增申请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更新制度内容

第八条  学生分别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生分别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本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申请表格名称更新变化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报党政联席会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由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由学院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国家奖学金有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并无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秋季学期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发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根据国家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学生工作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将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审、上报具体事务由学生工作部办理。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以国家和省资助中心确定标准为准),具体标准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为3个档次: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支持学习和生活费用压力较大(评定标准参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7.本学年内,存在下列情形者,优先考虑: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者(含补考重修成绩)。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2.班级建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评议小组组长,确定推荐名单。组员一般由学生干部、寝室成员、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组成。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学生资料进行审查,将结果在班上进行公示,无任何异议后,上报给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评议小组。
3.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评定小组初审。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将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将初审名单、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根据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研究。
5.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湖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组织安排,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受助学生必须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一条  受助后,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停发或追回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受助条件情形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班级、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和学院三级公示制,二级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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